(2016)皖0705执13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小云与古中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云,古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73号之四申请人周小云,女,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古中俊,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生,住铜陵市。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古中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古中俊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13×××92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