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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3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小云与古中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云,古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73号之四申请人周小云,女,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古中俊,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生,住铜陵市。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古中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古中俊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13×××92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