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顺成、张秀婷等与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张砦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成,张秀婷,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张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634号原告张顺成,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秀婷,女,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顺成,系原告张秀婷的父亲。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张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吴道富,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国杰、刘志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张秀婷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张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原告张秀婷委托代理人张某、范家华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国杰、刘志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父女关系,为一个家庭户,属张寨村村民。近期,被告分发村民福利,不同年龄段的村民待遇不同。原告福利待遇标准为诉讼请求第一项所列内容。但被告拒绝向原告分发上述福利待遇,且拒绝解释。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如下福利待遇:张某现金3000元,张秀婷现金1700元,计4700元;张某、张秀婷养老保险补助各100元,张某、张秀婷城镇医疗补助各120元,上述钱款总计5140元;每人一袋25千克的雪燕牌高筋特精粉,计两袋;每人两袋10千克装的尊龙宴牌长粒香型大米,计四袋;每人两桶5升装的福临门牌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计四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本,证明二原告为张寨村村民;2、村民福利领取登记表、村民福利领取通知、被告发给村民的大米及豆油的照片,证明二原告应享受的村民福利待遇;3、视频,证明被告负责人拒绝向二原告发放福利且不做任何解释。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无异议;2、对证据2,关于该证据中福利登记表及福利领取通知,因该证据中不显示二原告的基本信息,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该组证据的其他证据无异议;3、对证据3无异议,村长仅是对经村民具体表决事项的执行,不给二原告发放村民福利是经过被告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集体决定的事项。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涉案事宜系被告村民自治事项,被告是否决定发放福利属于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行为,对于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权限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宜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调整。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属于隶属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不给二原告发放村民福利是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1、村民王小鸽、张某本身就是村民代表,但并未被通知参加这次会议;2、与会人员的签字有很多雷同之处,无法证明是代表本人签字的;3、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代表无权就涉及到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做出决定,除非有张砦村村民大会授权张砦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案事项方为有效;4、这次会议的召开有非法嫌疑,以村民尚未在城中村改造合同中签字为由不予发放村民福利,无任何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是农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有权处分其所管理的集体财产。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因集体财产发放产生争议,属被告的自我管理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因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八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张秀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吴琼琼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