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孟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民初715号原告石某某,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石某某因与被告孟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石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孟某某、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被告孟某某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2015年3月,被告王某某及高凤亭以介绍对象为名,介绍被告孟某某与原告石某某相识。后被告孟某某索要彩礼,原告石某某分两次给付彩礼款6000元。第一次交给被告王某某3000元,第二次交给被告孟某某3000元。后被告孟某某又要几万元彩礼款,但原告石某某要求到被告孟某某家中看看,被告孟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此后,原告石某某再也无法联系被告孟某某。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孟某某、王某某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元。被告孟某某辩称,总共收原告石某某彩礼款4000元,其中1000元为改口钱,另外3000元已经被被告孟某某及原告石某某消费。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王某某没有直接从原告石某某手里收款,被告王某某仅通过高凤亭接到3000元,后转交被告孟某某。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石某某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600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12月23日,欠条一份;2、2015年3月3日,证明一份,证据1、2证明原告石某某交给被告孟某某共计6000元。被告孟某某、王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中,被告孟某某对原告石某某提供的证据提出均异议,认为原告石某某逼迫被告孟某某书写了欠条,是2015年5月份从王某某手里收到的3000元。被告孟某某总共接收原告石某某4000元,其中1000元为改口钱,另外3000元已经被被告孟某某和原告石某某共同消费。庭审中,被告王某某对原告石某某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某某均不知情,自己从高凤亭手中接收的3000元已经转交被告孟某某。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提供的证据1、2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被告孟某某收原告石某某3000元,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原告石某某经被告王某某和高凤亭(王某某与高凤亭均为媒人)介绍与被告孟某某相识,被告孟某某收改口钱1000元,后原告石某某交给媒人高凤亭3000元,被告王某某从媒人高凤亭手中接现金3000元,又将该款转交给被告孟某某。2015年12月23日,被告孟某某为原告石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孟某某欠石某某叁仟元整(3000元),孟某某,2015、12、23”。后被告孟某某要求原告石某某再给付彩礼,原告石某某不同意给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相识后,经被告王某某之手,被告孟某某收原告石某某彩礼款3000元,后又收改口钱1000元,共计4000元,应酌情返还。现原告石某某要求被告孟某某返还彩礼款6000元,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孟某某辩称,彩礼款已经共同消费,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虽接收3000元彩礼款,但其已将彩礼款3000元转交被告孟某某,因此,原告石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彩礼款,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某返还原告石某某彩礼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石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