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JamesHodgkiss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JamesHodgkiss,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46号原告JamesHodgkiss,1981年9月17日出生,国籍巴西。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深航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1129-0。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崇泉、汪倩,系该公司员工。原告JamesHodgkiss与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26日、3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入职被告前即为A320机型机长。2013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8月10日,由于其他原因,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并告知被告将于2015年9月15日离职,并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邮件方式告知原告不批准原告离职,但停止了原告的工作安排及合同,并于2015年8月27日起终止了对原告的工资支付,且扣除了原告人民币38,076元作为违约金。另外,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提出聘任要约,基本工资为每月25,000美元,并且如果原告在2015年10月31日前入职,则给予原告20,000美元的奖励。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退还原告的飞行执照及其他文件,也未支付原告八、九月份的工资,原告因未能成功办理离职手续而不能办理在海南航空公司的入职手续,这给原告造成了人民币327,876.67元的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9月15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移交下列文件:无航空事故证明、安全评估书、安全记录申请表、奖惩记录、培训记录、外籍人员就业许可的注销证明、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时间记录及飞行记录簿、离职证明等;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1日至9月15日的工资人民币181,186.01元;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70,183.33元;5、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被告辩称:1、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并不具有《外国人就业证》,在法律上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被告与原告建立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协议,双方签署的《外籍飞行员劳务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这一点。2、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第25条明确约定了,被告有权保留飞行员的CAAC执照关系和体检关系两年。3、被告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所有的劳务费用,不存在拖欠的行为。原告的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原告经案外人“华信国际公司”介绍开始在被告处任职飞行员。由于原告是巴西籍外国飞行员,被告为其办理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但未为原告办理《外国人就业证》。2013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外籍飞行员劳务协议》(以下简称“劳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在被告处担任飞行员,根据被告的要求执行航班任务,协议有效期为从2013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该份劳务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原告应当提供的证件、劳务报酬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原告的休息休假权利、福利待遇、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并要求原告遵守被告的所有规章制度、行为准则。根据劳务协议的约定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的确认,原告的每月报酬为税后基本工资13,200美元(以上一年11月至当年1月为计算周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累计平均,并以平均计算后的汇率作为当年美元报酬兑换人民币的基准),此外还有节油奖。劳务协议第13条约定:如飞行员在签订协议的24个月内解除协议的,深航有权从其劳务报酬中直接扣除6,000美元作为违约金。2015年8月10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申请于2015年9月15日离职。被告称出于飞行安全的考虑,于2015年8月27日停止对原告的飞行工作安排,并按照8月份工作天数计算的报酬,扣减了6,000美元违约金、又扣减了15天的工资后,向原告发放了2015年8月份的报酬人民币4,993元(税前)。现原告认为被告克扣了其应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的工资人民币181,186.01元(包括不应当扣减的违约金)。原告提交了一份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签约告知书》以及工资、奖金报价的文件(无该公司公章),拟证实由于被告一直不同意为原告办理离职证明,亦不将原告再次入职其他航空公司所需要的文件材料移交给原告,导致原告遭受了损失人民币370,183.33元。被告则称根据劳务协议第25条的约定,被告有权保留飞行员的CAAC执照关系和体检关系两年。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当日,该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不[201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未能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为由通知原告不予受理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劳务协议、辞职通知、外国专家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二、若形成劳动关系,则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本案中,原告具备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因此,被告认为双方之间没有成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并且,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也已经明确了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是属于具备飞行员特殊技能的外国专家,被告雇请原告来华从事飞行员工作,应当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被告也有能力为其办理该证件,但被告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未办理原告的就业证,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原告承担。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协议”,但从协议的内容看,详细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原告应当提供的证件、劳务报酬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原告的休息休假权利、福利待遇、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并要求原告遵守被告的所有规章制度、行为准则,也就是说,实质上,原告的工作内容是根据被告的安排进行的,原告也受到被告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同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具备了劳动合同的特征。因此,本院认为,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原告作为劳动者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其在2015年8月10日向被告提出了辞职申请,并表示从2015年9月15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庭审时双方均确认从2015年8月27日起原告就没有再提供劳务,被告也停止了工作安排,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从2015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移交的文件。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691条的规定以及《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1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前雇主仅应当向飞行员移交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各种训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因此,对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要求移交的上述文件以外的人事档案等,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开具离职证明文件,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差额。原告仅工作至2015年8月27日,故被告应当对其发放2015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的工资,计人民币80,960元(税前)。被告扣减原告15天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属于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被告扣减原告违约金6,000美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补发2015年8月份的工资差额人民币75,967(80,960-4,993)元(税前)。第四,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和律师费,因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15日解除;二、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JamesHodgkiss移交技术档案,并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三、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JamesHodgkiss支付2015年8月被克扣的工资人民币75,967元(税前);四、驳回原告JamesHodgkiss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JamesHodgkiss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沁 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淇(兼)书 记 员 彭   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10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