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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7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帅与王立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王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796-2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大学文化,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王立强,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00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审理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立强位于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3栋2702室的房产一处,现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王立强对保全查封的上述房产自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强变卖位于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3栋2702室房产收入70万元(产权证号;合瑶12001854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