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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朱超磊与郑旭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磊,郑旭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744号原告:朱超磊。委托代理人:方超,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旭光。原告朱超磊为与被告郑旭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建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超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超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超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朱超磊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