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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0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艳云与彭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云,彭洁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0367号原告刘艳云,女,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范晓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洁敏,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了(2016)沪0115民初2036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该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彭洁敏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吕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