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建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畅茗园茶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建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畅茗园茶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770号原告佛山市建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邓自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斌,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炳光,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畅茗园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仁方。原告佛山市建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畅茗园茶艺��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建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建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建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436元,由原告佛山市建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陆桂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钰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