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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文忠与邱国新、XX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忠,邱国新,XX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984号原告张文忠,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国新,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惠安。被告XX华,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审理原告张文忠与被告邱国新、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