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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施惠冲与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惠冲,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广平,董谨源,凌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财保14号申请人施惠冲。被申请人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东灶港镇南黄海市场北楼3114室。法定代表人许惠斌,经理。被申请人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四甲镇惠民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姜广平,董事长。被申请人姜广平。被申请人董谨源。被申请人凌永泉。申请人施惠冲称,自2012年1月开始,被申请人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申请人借款,至2016年1月15日双方结账时止,共结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应付利息136万元。对此款项,被申请人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3月15日前归还,并按照月息25‰计算利息。对于被申请人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被申请人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广平、董谨源、凌永泉均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借款人至今未还。现情况紧急,被申请人已经无法取得正常联系,如不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申请人的权益今后将难以实现,故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广平、董谨源、凌永泉银行存款人民币7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广平、董谨源、凌永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