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0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某、被上诉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双方于××××年在益阳市桃江县大栗港镇碑矶村结婚,婚后于1987年、1989年分别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2014年3月,卢某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卢某于2014年3月25日主动撤回了起诉。现卢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卢某名下蒙迪欧致胜小车一辆,车牌号为湘J×××××和位于桃江县大栗港镇碑矶村卢某祖宅旧房一套请求判令归卢某所有,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五强溪基地15栋一单元六楼住房一套请求判令廖某所有。原审法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卢某与廖某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感情基础较深。虽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彻底破裂,其已于2014年3月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但该案未经开庭原告即主动撤回了起诉,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故对卢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卢某与廖某离婚。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卢某承担。判决后,卢某不服原审判决,认为:1、卢某与爱人婚外同居已有五年,虽然有时回家,但是只是照顾子女。2、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3、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不具备法定条件。4、双方是因为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离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离婚。廖某答辩称,1、双方一直居住在一起没有分居,感情没有破裂。2、双方举行婚礼时符合法律规定。3、虽然卢某有出轨的行为,但是廖某不予追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卢某与廖某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卢某自己承认有不忠的行为,但是廖某表示既往不咎,并相信其能够改正,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不和达到了已彻底破裂的程度。卢某上诉认为感情破裂已分居满两年的时间,但是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该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卢某和廖某已达法定婚龄;因此,卢某主张双方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备法定条件而请求离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认定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并无不当。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联系、增进沟通、互相理解,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与义务,相信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卢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卢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春明审 判 员 彭 炜审 判 员 孙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余 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