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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成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250号原告:成某。被告: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某承担。审判员 孙 君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文婷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