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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海祥与姚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祥,姚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952号原告:谢海祥。委托代理人:范旖晔,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福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祥与被告姚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海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福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海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福元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祥撤回对被告姚福元的起诉。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