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海祥与姚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祥,姚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952号原告:谢海祥。委托代理人:范旖晔,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福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祥与被告姚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海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福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海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福元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祥撤回对被告姚福元的起诉。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