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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秦海阳与李春荣、孙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阳,李春荣,孙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813号原告:秦海阳,经商。被告:李春荣,退休职工。被告:孙月琴,退休职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秦海阳与被告李春荣、孙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海阳、被告李春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月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海阳诉称:秦海阳与李春荣系朋友关系,李春荣从2013年1月16日开始,以办厂为由先后15次向秦海阳借款968000元,约定利息2分。2014年11月30日,秦海阳与李春荣结算利息,李春荣出具利息欠条一张,欠到利息款356200元。李春荣答应到2015年10月底偿还。期限届满,李春荣一直未还。李春荣与孙月琴系夫妻关系,李春荣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秦海阳提起诉讼,要求李春荣、孙月琴共同偿还借款928000元及已结算利息款356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6358元。李春荣辩称:对借款本金928000元和结算的利息款356200元没有异议。孙月琴未举证。秦海阳就其诉称举证,李春荣质证:借条15张,欠条1张。证明李春荣向秦海阳借款本金968000元,2014年11月30日结算利息款356200元,合计1324200元。李春荣对以上借条无异议。李春荣、孙月琴未举证。经审理查明:秦海阳与李春荣系朋友关系。李春荣与孙月琴系夫妻关系。李春荣以办厂为由向秦海阳借款。从2013年1月16日到2014年11月30日,先后向秦海阳出具借条15张,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968000元。2014年11月30日,秦海阳与李春荣结算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款后,李春荣出具利息欠条一张,立明:“今欠到秦海阳利息叁拾伍万陆仟贰佰元整,(注:不再计息)”。之后李春荣还款4万元,余款李春荣答应到2015年10月底偿还。期限届满,李春荣一直未还。现秦海阳提起诉讼,要求李春荣、孙月琴共同偿还借款928000元及已结算利息款356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6358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李春荣向秦海阳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春荣与孙月琴系夫妻关系,该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秦海阳要求李春荣、孙月琴共同偿还借款928000元及已结算利息款3562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荣、孙月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海阳借款本金928000元及已结算利息款35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58元,由被告李春荣、孙月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殷华晨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