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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伟娟与张有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娟,张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娟,女,汉族,化州市官桥镇人,住。身份证号码:×××4941。被执行人张有志,男,汉族,化州市中垌镇人,住。身份证号码:×××5378。申请执行人黄伟娟与被执行人张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张有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5000元给原告黄伟娟。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黄伟娟发出执行告知书,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有志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期限已过,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根据目前的情况,该案在短期内未能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黄伟娟发出执行告知书,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有志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期限已过,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根据目前的情况,该案在短期内未能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