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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晓和与曾玲海、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和,曾玲海,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陈晓和,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314。被���:曾玲海,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公民身份号码:×××3013。被告:丘x,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21。原告陈晓和诉被告曾玲海、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玲海、丘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和诉称:2013年被告曾玲海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被告承诺1年后归还,但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予还款。被告曾玲海与丘x是夫妻关系,被告曾玲海、丘x应共同偿还本案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曾玲海、丘x未予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本院查明:2013��12月5日,被告曾玲海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曾玲海今向陈晓和借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现已浈江区长乐管理区集体土地用地面积110㎡作为抵押,逾期不还,陈晓和有权处理曾玲海此集体土地作为补偿。特此证明,借期壹拾贰个月,每月利息3分。备注:双方在浈江区南郊一公里xx酒庄签订,如发生纠纷,双方约定浈江区人民法院。借款人曾玲海,身份证:××。担保人陈晓勇,备注:曾玲海逾期不还,陈晓勇自愿承担此款连带责任”。借款期满后,被告曾玲海未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庭审时陈述,上述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曾玲海,原告收款后,除出具上述借条,还将集建(韶)字第C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原告收执作为借款抵押,双方没有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据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提供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记载,被告曾玲海与丘x已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案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被告曾玲海签名捺印的借条予以证实,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玲海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院对被告曾玲海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借款期满后,被告曾玲海未归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曾玲海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其标准过高,按年利率24%计付为宜,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丘x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原告提交的借条显示,被告曾玲海以个人名义借款并出具该借条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而被告曾玲海与丘x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离婚,因此,本案债务不属被告曾玲海、丘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原告主张被告丘x对本案��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玲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陈晓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56元,由被告曾玲海负担。��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英人民陪审员  徐 浩人民陪审员  龙丹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植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