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7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四川铁鸿源机电有限公司与姜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铁鸿源机电有限公司,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铁鸿源机电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高富宾。被执行人:姜华,男,藏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36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姜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四川铁鸿源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现查明姜华在四川华能宝兴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姜华在四川华能宝兴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该执行款转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苟伟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