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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晓阳、高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晓阳,高慧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12号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都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维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晓东,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阳,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31971********,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号。被告高慧珍,女,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11973********。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晓阳、高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怀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