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晓阳、高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晓阳,高慧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12号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都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维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晓东,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阳,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31971********,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号。被告高慧珍,女,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11973********。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晓阳、高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怀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