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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122号原告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志兴,系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穗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女杨再萍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其与被告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以及家人的劝说下,其决定给被告机会,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以其决定给被告机会,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