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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倪运建与申其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运建,申其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149号原告倪运建,男,生于1973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古晓杰,系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其发,男,生于1994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运建与被告申其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运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运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运建撤回起诉。免收本案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