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新思维培训学校与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泉水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新思维培训学校,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泉水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24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思维培训学校,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元雄,校长。被告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越川。被告成都泉水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思维培训学校诉被告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泉水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思维培训学校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思维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思维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758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新思维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