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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76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其同被告胡某某协商自己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