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76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其同被告胡某某协商自己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