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454号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秋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