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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晶茂通实业有限公司、吴牛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江西晶茂通实业有限公司,吴牛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余光,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乐、冯树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晶茂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红国。被告:吴牛崽,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晶茂通实业有限公司、吴牛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254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子新人民陪审员  邹凤如人民陪审员  李 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