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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79、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三粉、苏州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三粉,苏州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79、02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三粉。委托代理人:许宽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工业区(友联村)。法定代表人:王诗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三粉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17、04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三粉申请再审称:1、徐三粉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费用是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范围,不能因新达公司在徐三粉停工留薪期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就免于承担该费用。2、新达公司并未向徐三粉发放2012年4月至8月份停工留薪期工资,徐三粉丈夫许宽田代领的工资系接替徐三粉工作的马晶晶等人的工资,对此,徐三粉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及书面调查申请,法院未予理涉。3、徐三粉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适用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偏低,一、二审法院未予释明是否变更。4、二审法院审判组织违法。主审法官未参与合议和裁判。合议庭其他成员未参与庭审,导致二审判决未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综上,徐三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新达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有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的一次性了断,本案不支持徐三粉主张的二次手术费正确。2、徐三粉受伤后新达公司并未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新达公司发放给徐三粉的工资即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已经由其丈夫许宽田代领。3、二审法院已经作出补正裁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予以补正。4、一、二审法院根据徐三粉主张的工资标准认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正当理由。综上,请求驳回徐三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新达公司未依法为徐三粉办理工伤保险,新达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2013年3月16日徐三粉与新达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徐三粉主张的二次手术在此之后发生。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徐三粉要求新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并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包含了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徐三粉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徐三粉要求的二次手术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新达公司是否支付徐三粉2012年4月-8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徐三粉丈夫许宽田领取了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徐三粉的工资,徐三粉主张许宽田领取的该工资是受新达公司指示转支付给接替徐三粉工作的人员。但新达公司否认在2012年8月之前安排其他人接替徐三粉的工作,对徐三粉转支付工资的书面材料亦不予认可。徐三粉未能进一步举证新达公司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并按照新达公司指示转支付工资的事实,且在收款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的人员亦未对双方争议的这一事实到庭作证,因此徐三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新达公司已经支付了该停工留薪期工资,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得超出当事人一审诉讼请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属于当事人主张的范畴,徐三粉在一审中也并未对应适用的工资标准变更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按照徐三粉主张的金额予以判决并不存在违法之处。其认为法院未予释明适用较高标准而应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三粉提出的审判组织问题,经审查,二审判决书对审判人员署名有误,二审法院已经以补正裁定形式予以更正,徐三粉主张合议庭主审法官未参与合议和裁判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向当事人予以明确,徐三粉主张合议庭其他成员未参与庭审,导致二审判决未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亦不能成立。综上,徐三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三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蔚代理审判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