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执复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郑志宏、山东太平洋橡缆有限公司与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巧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宏,山东太平洋橡缆有限公司,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巧辉,张焕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复字第40号申请复议人:郑志宏,男。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李银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乾祥,山东太平洋橡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郑志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巧辉,女。被执行人:张焕婷,女。申请复议人郑志宏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执异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郑志宏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郑志宏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郑志宏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广军审 判 员 胡洪建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瑾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