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细彬、林国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细彬,林国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86号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坤。被告:李细彬,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林国月,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细彬、林国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