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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细彬、林国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细彬,林国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86号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坤。被告:李细彬,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林国月,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细彬、林国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