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贵昌与虞银芬、虞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昌,虞银芬,虞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1144号原告刘贵昌,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虞银芬,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虞通,祥云县人,住址同虞银芬,系虞银芬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昌诉被告虞银芬、虞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贵昌承担。审 判 长 杨文静人民陪审员 范绍华人民陪审员 董祥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