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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贵昌与虞银芬、虞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昌,虞银芬,虞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1144号原告刘贵昌,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虞银芬,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虞通,祥云县人,住址同虞银芬,系虞银芬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昌诉被告虞银芬、虞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贵昌承担。审 判 长  杨文静人民陪审员  范绍华人民陪审员  董祥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