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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大家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唐明刚、胡勇等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家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明刚,胡勇,罗娴倩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966号原告:杭州大家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8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欣安。委托代理人:姚杰、崔满兴,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明刚。被告:胡勇。被告:罗娴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家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明刚、胡勇、罗娴倩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家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