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字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部县老鸦镇何氏砂石厂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老鸦镇某某砂石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字1544号原告南部县老鸦镇某某砂石场。住所地:南部县老鸦镇流杯桥村三组。负责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驾某某,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北干道马市铺体育馆西看台一楼。负责人刘某。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老鸦镇某某砂石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老鸦镇某某砂石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老鸦镇某某砂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南部县老鸦镇某某砂石场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