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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渐生不服被告浏阳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渐生,浏阳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初字第13号原告王渐生,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林业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六栋。法定代表人赵文兵,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文晖,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林业局副局长,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廖朝阳,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林业局法制科科长,住浏阳市原告王渐生不服被告浏阳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告浏阳市林业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渐生,被告浏阳市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廖文晖、廖朝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林业局于2016年1月10日,对王渐生作出了浏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查明:王渐生于2016年1月4日,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三轮小货车,从浏阳市淳口镇向坪村共装运杉原条和杉原木贰拾柒根,计材积壹点陆玖捌贰立方米,运住浏阳市淳口镇鹤源社区销售,途经浏阳湖国有林场向坪分场门口时,被浏阳市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王渐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长沙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渐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杉原条和杉原木共计贰拾柒根,计材积壹点陆玖捌贰立方米;2、行政罚款壹佰捌拾伍元整。原告王渐生诉���,2016年1月4日,王渐生从向坪村农户家购买了建房屋剩下的杉树24根,杉原木2米长1段,另还向农户要了1段长约1米柴火木和杉树尾1根,在路过向坪林场时被4个不明身份的人阻拦,并拿走了车钥匙。见此情况,王渐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也拨打了北区林业派出所的电话,干警来后认为是纠纷就离开了。王渐生回家后,又将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但未给予答复。当晚,林业行政工作人员开两台警车到王渐生家了解情况,并制作笔录,王渐生将情况如实告诉了工作人员。当即工作人员提出了要对杉原木、杉原条进行登记保存,并要王渐生次日去浏阳市林业局将情况向领导说明。王渐生于2016年1月5日去了浏阳市林业局后才知道,其目的也只是配合开展查处工作。2016年1月6日下午5时左右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将装运杉原木、杉原条的无牌照三轮小货车送到了王��生家,并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也交给王渐生。2016年1月10日,浏阳市林业局派人将浏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送达给了王渐生。但浏阳市林业局开具的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存在填写不齐全,且对于没收的物资到底归谁也不清楚,更无罚没证和罚款收据,纯属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为维护王渐生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决:1、撤销浏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由浏阳市林业局返还王渐生木材,并赔偿损失,包括扣车2.5日,每日按200元计算计500元,电话费、短信息费、误工费三项相加计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共计2000元;3、由浏阳市林业局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渐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证明对王渐生购买的木材进行了登记保存;2、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证明此份收据不是政府行为,也没有政府意义,不能替代人民政府的罚没证;3、浏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渐生不服浏阳市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浏阳市林业局辩称:一、王渐生的违法事实清楚。2016年1月4日,王渐生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无牌照三轮车,从浏阳市淳口镇向坪村装杉原木25根和杉原条2根,计材积1.6982立方米,运往浏阳市淳口镇鹤源社区销售,王渐生承认以上违法事实。二、浏阳市林业局定案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浏阳市林业局在法定期间内对王渐生的违法事实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此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标的物木材进行登记保存,并下发了浏林罚登保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对违法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对木材实物进行了检尺并列出了违法标的物实物清单;对王渐生违法行为于2016年1月6日下发了浏林罚权告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故此上述系列行为既符合办案程序,也依法保障了王渐生合法权益。三、浏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且无违法之处。王渐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系无木材运输证,从林区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对其行为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由于王渐生无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数量较小,且能配合执法调查,也没有违法所得,根据《长沙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规定: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5立方米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因此,对王渐生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综上,浏阳市林业局作出的浏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王渐生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渐生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渐生负担。被告浏阳市林业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一、证据1、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清楚;2、现场��验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现场的真实性;3、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客观真实;4、检尺资质证,证明行业专业性检测的资质;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呈批表,证明程序合法;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证明程序合法;7、聘请、委托书,证明专业性问题检测程序;8、检尺码单,证明违法标的物量的多少;9、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证明程序合法;10、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证明程序合法;11、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证明没收罚没物资出具了收据。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4、《长沙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1至4证明浏阳市林业局处理本案所适用的相关规定。浏阳市林业局对王渐生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本身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罚没物资收据是由财政厅统一订制的,加盖了公章,是合法有效的;证据3没有异议。王渐生对浏阳市林业局提交的证据、依据质证意见是:证据1有异议,询问笔录是预先打印好的,且不能改动,只要王渐生签字;证据2、3没有异议;证据4王渐生不清楚,不知道检尺人员有没有资质,检尺的时候王渐生没有在场;证据5王渐生不清楚,任由浏阳市林业局怎么处理;证据6没有异议;证据7王渐生不清楚,是属于浏阳市林业局处理的事;证据8没有异议,检尺的数字基本相符,浏阳市林业局制止王渐生运输木材后,王渐生就离开了,材积和木材数量应该是相符的,检尺时王渐生虽然没有在场,但事后王渐生予以认可;证据9有异议,王渐生只是看了处罚先行告知书,但要阻止不能没收是无用的,因是浏阳市林业局单方面的行为;证据10没有异议;证据11有异议,没收物资收据不是人民政府的罚没证。对依据1至4有异议,浏阳市林业局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条款。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王渐生提交证据1,能够证明对王渐生运输的木材按规定进行了登记保存,予以采信;证据2,证明浏阳市林业局对王渐生运输木材出具了没收物资收据,予以采信,但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3,浏阳市林业局对王渐生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是王渐生起诉的依据,予以采信。浏阳市林业局提交的证据1至3,是浏阳市林业局按照程序立案,对王渐生进行���问,对现场进行勘验,拍摄照片,查处了王渐生的违法事实,予以采信;证据4,是证明检尺人员有资质证明,予以采信;证据5、6,是证明对查处涉案木材下达了登记保存清单,予以采信;证据7、8,证明对涉案木材聘请和委托了检尺人进行了检测,计算出了木材的材积,予以采信。证据9、10,是在处罚前向王渐生下发了处罚先行告知书并送达给了王渐生,予以采信;证据10,是浏阳市林业局向王渐生出具的没收物资收据,予以采信。依据1至4,能够证明浏阳市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依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王渐生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在浏阳市淳口镇向坪村农户家以1850元价格购买了杉原木25根和杉原条2根,用自己无牌照三轮车运往浏阳市淳口镇鹤源社区准备销售。在途经浏阳湖国有林场向坪分场门前时,��浏阳市林业局林政执法人员查获。当日,林政执法人员在王渐生家中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渐生承认未办理《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事实,另外,对现场拍摄了照片,且对所运输木材向王渐生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2016年1月5日,浏阳市林业局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聘请和委托检尺人员对木材进行了丈量,共计27根杉原木和杉原条,计材积1.6982立方米。2016年1月6日,浏阳市林业局向王渐生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日下午浏阳市林业局林业执法人员将无牌照三轮车交付给了王渐生。2016年1月10日,浏阳市林业局对王渐生作出了浏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除没收木材外,另还处以收购木材价款10%罚款,计185元,随后又向王渐生出具了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王渐生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浏阳市林业局对王渐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是其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的行为。本案争执焦点,浏阳市林业局对王渐生运输木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首先看本案事实,2016年1月4日王渐生从浏阳市淳口镇向坪村农户家购买杉原木和杉原条,并用自己无牌照三轮车进行运输,被浏阳市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后,通过现场勘验、拍照、检尺,确认了杉原木和杉原条共计27根,计材积1.6982立方米,并进行了登记保存。王渐生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签字认可。故本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看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一、王渐生购买并运输原木、原条是否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参照《湖南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规定,(一)、需要凭证运输的木材1、原木类:原木、原条;(二)、不需凭证运输的木材1、折合材积0.5立方米以下(含0.5立方米)的原木类、锯材类、木片类。本案中王渐生购买的木材是原木、原条,其材积达到了1.6982立方米。《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在本省境内运输《湖南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规定的木材,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故王渐生称运输原木、原条的行为不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浏阳市林业局认定王渐生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渐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王渐生请求返还木材,并赔偿其损失2000元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浏阳市林业局对王渐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王渐生请求撤销浏阳市林业局作出的浏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返还木材及赔偿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渐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渐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平审 判 员  魏晓玲人民陪审员  刘君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