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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金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玲,王阳,张春华,王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509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金玲,女,生于1959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阳,女,生于1985年9月,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张春华,女,生于1972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崇,男,生于1987年9月,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金玲、王阳、张春华、王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义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在履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5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俊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