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淑杰与杨忠江等4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杰,杨忠江,杨世钲,兰亦芯,杨世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526号原告陈淑杰,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于建东,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忠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杨世钲,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兰亦芯,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杨世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杰诉被告杨忠江、杨世钲、兰亦芯、杨世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杰负担。审判员 孙福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