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委赔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陈新申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苏委赔1号赔偿请求人陈新,男,汉族,1953年9月23日生,住启东市。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陈荣庆,该院院长。陈新于2015年10月14日因违法诉讼保全申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南通中院(2015)通中法委赔立字第00008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赔偿请求人陈新提出南通中院对(1996)通经终字第130号民事案件违法再审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且赔偿请求人陈新提出的南通中院在案件再审过程中违法冻结其存款造成损失要求赔偿,该赔偿请求已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02)苏法委赔监字第004号通知,驳回了陈新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亦以(2012)赔监字第75号通知驳回了陈新的申诉。因此,赔偿请求人陈新以同一法律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南通中院依法不予受理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陈新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