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5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27日,汉族。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柳 锐审判员 庞彦粉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