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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5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27日,汉族。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柳 锐审判员 庞彦粉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