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98年6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群英家园*号楼*单元*号。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