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清顺与翟昆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顺,翟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顺。被执行人翟昆明。本院在执行李清顺申请执行翟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明杰审 判 员  李 健助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依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