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7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巧玲与李聪、卢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李聪,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7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被执行人李聪。被执行人卢波。申请执行人张巧玲与被执行人李聪、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巧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3501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聪名下在本市登记有轿车一辆。2016年3月10日,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聪名下所有号牌为陕A×××××号轿车车辆手续进行查封,但车辆行踪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李聪、卢波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张巧玲未受偿案款17350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字第017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