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9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6月9日。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宝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