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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9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6月9日。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宝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