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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董胜义、陈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胜义,陈琦,张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725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徐王燊,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董胜义。被告:陈琦。被告: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胜义、被告陈琦、被告张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