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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郑书光、张计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书光,张计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80号申请人:郑书光,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被申请人:张计忠,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郑书光因与被申请人张计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计忠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计忠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陈银银所有的皖L×××××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302财保80号之一申请人:郑书光,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蕲县村一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312223196311204434。被申请人:张计忠,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道东大街23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208141019。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皖1302财保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郑书光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计忠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陈银银所有的皖L×××××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李梅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孙理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