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与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67号原告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34580483-X。法定代表人沈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德兴,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3日,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该行员工。被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凤路18号综合楼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8910090-5。法定代表人刘凯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诉被告刘永好、陈文英、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备案号为2015021200042)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老车坝街心花园17号世纪广场商住楼商-3-2号(面积653.44平方米)门面予以查封,并提供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位于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73号办公大楼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老车坝街心花园17号世纪广场商住楼商-3-2号(面积653.44平方米)门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为2015021200045,合同备案号为2015021200042)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交由被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损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忠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