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党蒙蒙与被告党雪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蒙蒙,党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党蒙蒙,男。委托代理人:刘朝辉,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雪,女。原告党蒙蒙与被告党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运盐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党雪所有的位于运城市新区韩信路以东盐湖大道以北×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套。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朝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蒙蒙诉称:2015年6月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30000元借款未归还,由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属的乐卡克品牌在运城市的代理权,以及运城×店铺转让给原告,以偿还其向原告的债务。并约定,供货方以及商场方未结算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部结算至原告账户;被告已交予品牌公司的品牌保证金以及交予商场的各项押金款,以及品牌公司日后所返还的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部转让给原告以抵被告欠款。同时被告对应收的债权注明为,1、太原活力公司已收定金52737.26元,2、滔博尚欠4、5、6月货款,3、已交商场押金条附后,4、装修道具价值210000元,3年折旧,现金折合105000元,5、活力公司返还装修补助3万元左右,未到账,随合同已更改至原告名下。合同签订后,原告到太原活力商贸有限公司了解,被告根本不享有乐卡克品牌在运城的代理权,而是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代理权,其所转让给原告位于运城×店铺仅是运城的加盟店。2015年6月24日太原活力商贸有限公司以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特许权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为由,发出闭店通知,责令该公司将被告转让给原告位于运城×店铺限期闭店。被告在运城市不仅不享有代理权,其所经营的乐卡克经营权也不允许转让。被告亦未向太原活力商贸有限公司交纳52737.26元定金,现还欠该公司货款2535.55元,同时该公司将装修补贴已返还给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并明确要求收回装修道具。由于被告采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原告与其签订协议,导致原告被蒙骗后处分其53万元债权,同时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所签订的所有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现要求1、撤销原、被告2015年6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5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5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协议的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中除滔博运动城尚欠的4、5月货款59807.26元外,其余内容均系被告欺诈原告捏造的虚假事实;2、闭店通知一份,拟证明乐卡克品牌在运城的代理权系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而非被告,同时太原活力公司与广通源公司约定在运城的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被告将位于×店铺及经营权转让给原告系无权转让。被告也没有向太原活力商贸有限公司缴纳协议中所约定的52737.26元定金,且还欠该公司2535.55元货款。该公司明确责令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将原被告签订协议中涉及的运城×店铺关闭,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实现协议目的。原被告协议中所约定的装修道具价值210000元,经折旧后为105000元,太原活力公司已将道具补贴返还给山西广通源商贸公司,并要求拆除所有道具和品牌标志、标识,同时予以回收。3、运城市滔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结算单,拟证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销售服装29件,价值金额8095.9元。被告党雪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对原告党蒙蒙所提交证据,被告党雪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党蒙蒙所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闭店通知、运城市滔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结算单,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党雪曾欠原告党蒙蒙5300**元。2015年6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属的乐卡克品牌在运城市的代理权以及运城×店铺转让给原告,以偿还被告党雪欠原告党蒙蒙的530000元债务。其中店铺货品价值,经双方盘点确认,店铺现有实货814件,吊牌价值435000元以及被告已交予品牌公司的品牌保证金以及交予商场的各项押金款,以及品牌公司日后所返还的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部转让给原告以抵被告欠款”。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当天履行了该协议。2015年6月24日太原活力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党蒙蒙邮寄了闭店通知一份,载明: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自你司与我司合作以来,多次出现延误提货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提货的情况,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多项条款。近日,我司发现你司及代表你司的个人单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这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鉴于此情况,我司依照合同约定,决定与你方解除合同,并责令你方限期闭店即日起,我司与你方终止一切经济合作,并且双方签订的任何合作协议均已无效”。同时查明:太原活力商贸有限公司系乐卡克品牌在山西省的总经销商。太原活力商贸有限公司从2013年12月1日起,授权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在运城市人民路南风广场滔搏运动城经营乐卡克品牌,截止2015年6月23日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太原活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535.55元。另查明:原告党蒙蒙2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销售服装29件价值8095.5元,并在滔博运动城领取2015年4、5月份销售货款59807.26元。2015年6月30日原告依据闭店通知将该店关闭。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党雪明知其不具有“乐卡克”品牌在运城市的代理权和特许经营权,却与原告党蒙蒙签订《协议书》,并致使原告党蒙蒙对其债权进行处分,协议签订后,原告党蒙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党雪该行为属欺诈行为,现原告党蒙蒙主张撤销与被告党雪在2015年6月8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该《协议书》撤销后,扣除原告蒙蒙已销售的29件服装,剩余785件服装,原告党蒙蒙应返还给被告党雪。扣除原告党蒙蒙在滔博运动城领取货款59807.26元及销售的服装款8095.9元,剩余462096.84元被告党雪应返还原告党蒙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党蒙蒙与被告党雪2015年6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党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党蒙蒙4620**.84元。三、原告党蒙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党雪785件服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12270元,由被告党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