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兴海与张存忠、孙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海,张存忠,孙启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421号原告王兴海,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树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存忠,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启秀,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张存忠之妻。原告王兴海与被告张存忠、孙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