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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龙锋与攀枝花市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锋,攀枝花市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439号原告龙锋,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攀枝花市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温州商城。法定代表人林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锋诉被告攀枝花市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锋承担。审判员  钟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