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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梅清林与邓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清林,邓国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234号原告梅清林。被告邓国存。本院审理原告梅清林诉被告邓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清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