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梅清林与邓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清林,邓国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234号原告梅清林。被告邓国存。本院审理原告梅清林诉被告邓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清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