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3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楚雄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427号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560.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461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下半年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崇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