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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军与被告崔文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军,崔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28号原告许小军。被告崔文男。原告许小军与被告崔文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2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按2分钱计息,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6800元,共计16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时间、数额、约定利息、还款期限、未归还借款均属实。同意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希望原告少算点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崔文男向原告许小军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分钱,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借款后被告崔文男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崔文男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许小军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6800元,共计1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崔文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