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开芳、徐征春、徐征峰、徐征琴、徐征萍、徐征云与翟久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芳,徐征春,徐征峰,徐征琴,徐征萍,徐征云,翟久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37号申请执行人王开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徐征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徐征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徐征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徐征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徐征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翟久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开芳、徐征春、徐征峰、徐征琴、徐征萍、徐征云与被执行人翟久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海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