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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2民初51号原告某。被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成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