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2民初51号原告某。被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成 桢